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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IP Express 344 (Chinese)
IP Express 344 (2012年1月)
商标
iPad商标之争深圳唯冠一审胜诉
2011年12月6日,备受业界关注的iPad商标权归属案一审判决。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告美国苹果公司及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主张的商标权归其所有不能成立
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国际达成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苹果。“苹果”认为,唯冠台北把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了苹果,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权。但是,深圳唯冠方面表示,在中国内地,iPad的商标是属于“深圳唯冠”所有,唯冠台北公司没有权力出售。所以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市场并没有iPad的商标权。
2010年6月,苹果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 转让合同对被告有无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为,台湾唯冠与IP公司之间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不是原告与被告签订,而协议涉及到被告的注册商标,在协议签订后被告也无追认,因此本案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
二 表见代理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商标是台湾唯冠与IP公司订立,该合同有明确的相对人。被告也没有任何书面的委托或者授权台湾唯冠与原告IP公司进行谈判或者订立合同转让商标。因此表见代理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来源:2011年1月, 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jingji/2011-12/15/content_14271991.htm
著作权
涉案码洋近亿元 北京最大盗版教材案宣判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12月4日通报,作为全国“扫黄打非”办挂牌督办案件,涉案码洋近亿元的“2•18”制售侵权盗版教材案日前审理终结。这是国务院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北京破获的最大盗版教材案。
该案始于今年2月群众举报,反映朝阳区金盏乡有一个盗版图书库房,品类繁多、数量巨大,多为盗版教材。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成立专案组,先后往返于北京、山东、广东、吉林等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最终发现多家涉案公司,其中最主要的是北京鹏翔宏途图书有限公司。
9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将陈某等6名被告以侵犯著作权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
9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主犯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均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5年6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
来源:2011年1月,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e/alxd/alxdbq/alxdbqgnal/201112/1270069_1.html
专利
双鹤药业胜诉哌舒专利纠纷案
近日,历时多年的“哌舒”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2011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定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哌舒”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因此双鹤药业不构成专利侵权。
哌舒是一种抗生素复方制剂,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将该复合制剂申报了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97108942.6),要求国家给予保护。2003年,包括双鹤药业、哈药集团、上药集团等11家企业都在筹备生产“哌舒”,并且部分企业已经获得生产批件,但后来却发现威尔曼于2002年已获得该产品专利。双鹤药业等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会判定该专利全部无效。随后,威尔曼公司以判定错误为由进行了几轮司法程序,最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
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广州威尔曼认为“哌舒”的发明专利归其所有,一切生产、销售的该产品的企业都侵犯了其发明专利。而双鹤药业等11家企业表示,因为在威尔曼申请该项专利之前,国外已经有相关的文献发表,就其专利保护的内容组成和疗效做过大量的报道,因而威尔曼所称的“专利”事实上早已是国际公认的自由公知技术。11家企业的生产依据正是这些国际公认的自由公知技术,并非是广州威尔曼的专利,因此也并未构成专利侵权。
最终,在充分举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哌舒”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因此双鹤药业不构成专利侵权。
来源:2011年1月,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e/alxd/alxdzl/alxdzlgnal/201112/1273520_1.html
不正当竞争
江苏两高学历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江苏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刘某、李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分处罚金8万元。
2007年、2008年,研究生学历的刘某、李某被神马公司录用为技术人员。2009年4月,两人经商议,先后从神马公司辞职,加入了九天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7月至12月间,刘某、李某在九天公司研制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的过程中,擅自使用在神马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术信息以及窃取的神马公司的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的部分技术资料。给神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明知九天公司将生产与神马公司同类产品时,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窃取了神马公司的诸项技术信息,并在九天公司擅自披露、使用了神马公司的技术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以惩处,遂分别判处刘某、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李某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南通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工跳槽、人才流动是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80%的商业秘密外泄案都发生在职工跳槽之际,此类案件已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类的20%,而跳槽者大多是企业或科研部门的业务骨干。如何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科研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南通市中院承办过多起此类案件的法官建议,企业应该建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以期达到最佳保护,具体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限制接触。二是建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三是签署保密协议。四是签署竞业避止协议。五是适当发放保密费用。六是要增强维权意识。
来源:2011年1月, http://www.sipo.gov.cn/albd/2011/201112/t20111228_639027.html
香港地区
斯芬克斯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和斯芬克斯有限公司(香港)诉综合企业有限公司和施议锚
原告人 (饰品制造商)向法庭控告被告人间接侵犯其版权。原告人向法庭申请最终禁制令,禁止被告人侵犯原告人关于手镯饰物的艺术作品的版权。
最初,原告人认为被告人从2009年起,就已经对原告人有关的版权知情。然而,原告人随后改称被告人在收到原告人的警告信后才知情。法官也认定被告人收到警告信后才知情。
根据《版权条例》第121条,原告人的宣誓书认为上述有关手镯设计的版权是存在的而且是原告所拥有的。原告人称只要原告人的上述宣誓书存有第121条所需的内容并且呈上法庭,而被告并未有在限期内送达宣誓人上庭接受法庭的审核,原告便可依照该宣誓书证明该版权是存在且是原告所拥有的。被告人并不同意此理论并认为原告的证据并不符合该条例,所以原告并不可以根据该条例作证明。但法官接受了原告人的观点。法官也审查了有关手镯产品,认为即使粗略地检视,也会发现被告的产品是原告的复制品,只是大小有异。因此,被告人的手镯必定是依照了原告的设计图所制的,法官只须酌情考虑是否应该授予原告人禁制令。
虽然禁制令是法庭酌情授予的,但是法官认为,当原告已证明了其主张而被告人也并没有可抗辩理由,法庭通常会行使其酌情权而授予原告人最想争取的禁制令。法官也判定了原告赢得诉讼费。虽然原告在申请禁制令上有所延迟,甚至直到最后一刻才放弃了先前被告在收到警告信前已经知情的这个论点,但最重要的是,原告成功拿到了其所要的制令。而且,原告也并没有作出一些可能会导致法庭判定他们丧失其所应得的诉讼费不合理的行为,所以,原告也成功获得了诉讼费。
判决日期:2011年12月5日